2022淮安清江浦区和平镇崔葛村四组征收土地公告
导语 2022淮安清江浦区和平镇崔葛村四组征收土地公告:位于和平镇崔葛村村民委员会四组的集体土地0.2396公顷征收为国有,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查看全文了解更多信息。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安市清江浦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1年第22批次(18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苏政地〔2022〕4015号),批准位于和平镇崔葛村村民委员会四组的集体土地0.2396公顷征收为国有,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现将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淮安市清江浦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1年第22批次(18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
二、征收土地位置
和平镇崔葛村四组。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单位(公顷)
序号 | 权属单位 | 征(占)地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1 |
和平镇
崔葛村四组
|
0.2396 | 0.2396 | / | / |
合计 | 0.2396 | 0.2396 | / | / |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农用地按照35.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按照79.5万元/公顷执行。
2.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按照2.35万元/人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镇(街道)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相关事宜,请互相转告。
(二)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
(三)本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30日。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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