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离婚财产公证如何办理

导语 离婚财产协议公证应提交的材料有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明、《离婚协议书》、财产凭证、离婚财产补充约定协议书、其他与协议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离婚财产协议公证

  离婚财产分割补充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已经离婚的夫妻在离婚后对财产达成的分割条款或者因变更原离婚协议内容而达成的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离婚财产协议公证应提交的材料(已离婚)

  (注:如约定的财产为外地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办理公证)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明;

  (2)协议离婚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加盖印鉴的《离婚协议书》,诉讼调解离婚的,提供人民法院离婚调解协议书;

  (3)财产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4)离婚财产补充约定协议书;

  (5)其他与协议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6)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夫妻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注:如约定的财产为外地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办理公证)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财产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离婚财产约定协议书;

  (4)其他与协议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5)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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