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淮安住房保障申请指南
导语 2025淮安住房保障指南如下所示,对住房保障方式、对象及标准;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及办理流程;公租房实物配租租赁与管理和其他说明,详情请见下文。
淮安住房保障政策
政策来源:
淮安市住建局:关于高效做好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5淮安住房保障指南如下所示,对住房保障方式、对象及标准;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及办理流程;公租房实物配租租赁与管理和其他说明,详情请见下文。
一、住房保障方式、对象及标准
(一) 住房保障方式
市区住房保障形式主要包括:
1、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公租房租赁补贴)
2、保障性住房配租(公租房实物配租)
3、保障性住房配售(共有产权住房)
(二)保障对象
1、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
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无房家庭,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70周岁以上老年人。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重度残疾人员(残疾证一级、二级)或重大疾病患者。
2、公租房租赁补贴和共有产权房保障对象:
城市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三)申请家庭资产标准
1、金融资产: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10万元。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15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包括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总和。
2、机动车辆: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的机动车辆现有价值不高于15万元(以发票或机动车损失保险等证明为准)。
3、非居住类房屋: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
4、企业注册信息: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企业工商注册信息、非企业股东(企业高管和免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四)申请家庭收入线标准
城市低保家庭:以民政部门公布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为准。
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按有关部门公布的市区住房保障收入线标准执行。
(五)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标准
1、核查范围:
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江浦区、生态文旅区、工业园区、淮阴区、淮安区的建成区。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城市低保家庭:低于16平方米可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公租房实物配租。
低收入家庭:低于16平方米可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市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可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低于16平方米可申请共有产权房。
新就业人员: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
外来务工人员:持居住证的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
3、房产信息:
以房产交易部门及民政协查反馈的数据为审核依据。
(六) 申请家庭认定条件
1、城市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地2年(含2年)以上城市居民户口。
符合家庭资产、收入、住房规定标准。
2、新就业人员:
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
毕业不满5年。
已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符合家庭住房规定标准。
3、外来务工人员:
持有市区居住证。
已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在市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2年以上。
符合家庭资产、收入、住房规定标准。
(七)住房保障标准
1、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
保障面积标准:人均24平方米(建筑面积)。
补贴标准:
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每月18元/平方米。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月15元/平方米。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每月12元/平方米。
补贴额度:按保障人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与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确定。
2、公租房实物配租标准:
每户保障家庭一套成套公租房。
3、共有产权房标准:
保障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4平方米。
购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保障面积标准,最高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多孩或赡养老人家庭:购房面积可在保障面积基础上上浮10%,但不能超过最高控制线。
新就业人员或外来务工人员:未婚或已婚家庭未满3人的按3人保障。
产权比例:保障面积内,保障对象可按不低于60%的出资比例形成共有产权住房;保障面积外,由保障对象全额出资,拥有全部产权。
回购政策:8年内按原配售价格回购政府产权;超出8年按市场评估价(不含房屋装修费用)购买。
二、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及办理流程
(一)新申请家庭受理部门
1、城市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由户主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受理。
2、外来务工人员:
根据居住证上申领地住址,由相应的区住建局受理。
3、新就业人员:
根据社会保险参保地,由相应的区住建局受理;参保地为市本级的,统一由清江浦区住建局受理。
(二)新申请家庭办理流程
1、公租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申请:
使用全省公租房管理信息平台办理。
2、共有产权房申请:
通过淮安住房保障管理服务平台办理。
3、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申请:
采取“两审两公示”:街道办受理、初审、公示;区住建局审核、公示,并将结果报送市住建局备案。
4、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申请:
采取“一审一公示”:区住建局受理、审核、公示,并将结果报送市住建局备案。
(三)保障家庭资格复核
1、主动申报:
享受租赁补贴、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如家庭人口、住房、经济收入发生变动,应主动向区住建局书面申请资格复核。
2、比对核查:
区住建局通过省公租房管理平台的民政协查功能及房产交易部门数据库,定期比对保障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信息,并根据比对结果通知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如实申报。
三、公租房实物配租租赁与管理
(一)租赁合同管理
合同有效期内,如人员结构、收入、资产、住房等发生变化,承租人应主动向区住建局提交复核申请。
租金标准从下一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调整。
(二)租金减免标准
1、免收租金:
持有效低保证、特困证的低保家庭。
2、减免50%租金:
持有残疾证、特困证、低保证的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配租家庭中有困境儿童的。
3、减免30%租金:
配租家庭有两个未成年子女的。
4、减免50%租金:
配租家庭有三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
(三)轮候期保障
(四)清退管理
搬迁期6个月内按原合同租金缴纳;搬迁期满后仍不腾退的,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四、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一) 住房交易限制
处置、交易住房(含共有产权房、房改房、集资建房)不满2年,或在市区取得拆迁安置货币补偿不满2年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二) 危房处理
申请人唯一住房经鉴定为危房的,可视同无房申请住房保障。
(三) 特殊人群保障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须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提出公租房实物配租申请。
(四) 保障配额
每年政府补贴助购共有产权房对象数量实行配额制,申请助购资金超过配额的,按申请先后实行轮候。
(五) 优先保障
港、澳、台人员和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现役退役军人及其家属,予以优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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