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2、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及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等造成妊娠终止的;
3、异位妊娠、葡萄胎等妇科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致妊娠终止的;
5、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6、非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及未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IC卡》发生的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抢救除外);
7、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医疗费用;
8、新生儿游泳、新生儿特殊护理等相关费用。